关于公布网上投诉内容和处理依据及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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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56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 |||||||||
根据《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5〕570号)的规定,有下列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30天)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申请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9、开发企业虚拟买卖合同、囤积房源; 10、开发企业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 11、开发企业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 12、开发企业不实行网上认购、网上签约; 13、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 14、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异常的。 以上违规行为发生后,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将暂停该企业办理项目的预售许可,预售项目的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