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房产新浪首页 > 房产 > 购房者说 > 正文

婚前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婚后月供款则双方有份

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17:29 新京报

  座客律师:陈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问:我朋友侯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55万元商品房,贷款30万元,产权登记人为侯先生。2004年侯先生结婚,但没和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还贷一直是侯先生独自负担。

  最近侯先生要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份额。侯先生认为房子应
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答:在

离婚案件中,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要看其取得的时间。侯先生购买该房屋是2000年,而侯先生与妻子结婚是在2004年。

  这也就是说侯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其与妻子结婚之前。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侯先生取得财产(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前,而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没和妻子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侯先生在婚后用所得收入“独自”还贷,这部分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考虑由侯先生对其太太做适当补偿。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190,000


评论】【楼盘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房产新闻狂搜
关键字

新浪房产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482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