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0万公款买房 校长被判有期五年

http://bj.house.sina.com.cn  2011年07月13日08:5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薇)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原校长郭蓓蓓,挪用40万元公款为自己买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郭蓓蓓现年53岁。2006年,她在担任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校长期间,该体校拿到一笔财政拨款,用于购买一批体育器材,后因型号不符没买成。当时,郭蓓蓓让器材经营者将货款退到学校入进小金库,而不是退回区财政部门。 

  2006年9月,郭蓓蓓个人购房时,将上述购货款中的40万元取出,用作购房款。去年,此事案发后,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郭蓓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郭蓓蓓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且其家属能够帮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在案的40万元发还该少儿业余体校。 

  宣判后,郭蓓蓓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郭蓓蓓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钱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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