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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bj.house.sina.com.cn  2009年07月18日20:16  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

  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5、公示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

  6、公示所售楼栋的拟售均价以及未开盘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

  7、预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售其他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8、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复印件。

  9、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见附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相关证件、资料。

  (二)开发企业所售楼栋非标准层设计结构形式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或者在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应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开发企业应如实公布楼栋的销售进度信息,售楼场所公示的售房销控表信息应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四)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网上认购期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不解除认购协议的,应及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签约。

  二、各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应加强售楼场所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一)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佩带胸牌服务。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开发企业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二)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北京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发企业及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道德自律的培训。开发企业及销售机构发现销售人员存在不遵守行业道德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通报。

  (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可在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部门。

  1、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胸牌、参加培训的;

  2、销售人员将胸牌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3、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的;

  4、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发生商品房以及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对本辖区预售项目的售楼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主要核实如下内容:

  1、售楼场所相关证件信息的公示情况及销售人员佩戴胸牌服务情况;

  2、现场销控表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的销售进度信息是否一致;

  3、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和预售、销售合同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是否进行网上认购和签约;

  4、对企业有关投诉进行现场核实。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公示证件信息不全,销售人员违规销售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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