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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4月3日专电(记者卢尧)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资金、规划、政府服务等方面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
根据该意见,合肥市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最低可达30%。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房地产开发项目大配套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暂不收取。
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他前期手续。
合肥市还适当调整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每户0.5个车位;居住小区已经预留地下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空间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后,可以允许其分期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
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得以拓宽。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据了解,《意见》有效期为1年,期间国家和安徽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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