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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仅限小范围转让

http://bj.house.sina.com.cn  2008年12月28日09:0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林海峰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由省建设厅制订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下称《规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将规范全省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备受各方关注的城里人到乡下买房,能否办产权证问题,《规程》明确指出,受让人必须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近年来,关于小产权房的议论很热,不少城里人争先到城郊、农村盖房,或向村民买下有集体产权的房屋,其行为是否有效,引起各方争议。

  对此,《规程》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适用条件是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或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另外,房屋登记机构还将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规程》还明确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明确了受让人的范围。今后,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而受让人仅限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其转让行为还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福州市房管部门一位人士称,《规程》对小产权房屋的产权争议作了明晰,农村住宅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转让,今后,城里人到乡下买房或盖房,均无法进行房屋登记,也就是说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规程》还透露了今后全省房屋登记信息可异地查询的好消息。省建设厅要求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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