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期追缴被截留的住宅维修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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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4:5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建委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获悉,从即日起,本市住宅小区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基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基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市建委小区办的有关负责人说,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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