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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产权登记制度 未经权属登记房不得转让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0:34 城市快报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昨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第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本条例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发布、1997年9月3日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条例确定了统一的登记机关,实行房屋权属登记簿公开查询制度,实行预告登记制度,还规定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条例规定,快报记者经过一系列走访,对条例涉及的7个主要方面进行了相关解读。

  解读1未经权属登记房屋不得转让

  据介绍,本条例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都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解读2房屋权属登记簿可公开查询

  据悉,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本市市民如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对于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共有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后,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协商确定持证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

  据介绍,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这有利于防止重复登记、欺诈登记现象的发生,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透明度。

  条例规定为防止因登记机关的内部运转程序而影响房屋权利人权利的取得,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齐备的,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机关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解读3五种房屋不能申请权属登记

  据了解,房屋权属登记簿应该具有如下内容: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坐落;房屋的面积和设计用途;房屋他项权事项;房屋被限制事项;房屋权利登记日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转发、补发事项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

  解读4开发商未初始登记可罚20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房屋,也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5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异议期为30日。

  条例规定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异议失效。

  解读6预告登记制防止“恶炒期房”

  本条例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这对防止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多售”、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期房恶意炒卖,预告登记的期房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当房屋建成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才能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条例规定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

  解读7历史遗留问题有了解决办法

  据介绍,针对历史遗留的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长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直接办理登记又难以提交规定申请登记要件的问题,本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条例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文/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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