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回应房地产税 不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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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9: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针对近来社会有关开征物业税的呼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3月27日在“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作了回应。他认为,开征物业税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通盘考虑;单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角度来考虑征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为相关试点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贾康先对“物业税”概念作了推敲,并建议将物业税概念淡化,而用“不动产税”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支柱,所占比重高可达60%至70%,低的不低于40%,其征收范围涵盖经营性不动产和消费性不动产,等于在个税之外又有了一道税收调节。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优化投资环境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贾康说,目前有关部门表示要开征物业税,应该说,推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中长期的:使地方政府形成合理定位,为推行分级财政提供一个重要配套条件;规范现在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费,将其调整到公共财政所要求的简明、透明和规范的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长期的追求目标。至于开征这个税短期内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适当给房地产业降温,这可能会同时发生,但这不是惟一的目的。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业主要是长期影响,因为,今后不排除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环节税费与保有交易环节连接起来,通盘考虑。目前,这项改革还没有一个具体方案,还需要有关部门反复考虑和观察,但基本方向是“明租、正税、规费”。贾康强调,当前有关部门不会考虑对非经营性目的的不动产征税,老百姓不必担心。不动产税第一步开征的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 贾康还透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过程中,将考虑给予外资企业至少5年的过渡期。 贾康在题为《中国财税政策:形势与动向》的报告中披露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时间表”。他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已接近尾声,继续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理由并不充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因此,两税合并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两税合并在局部环节上还存在阻碍,主要是一些部门从政绩的角度考虑得比较多。下一阶段如能促成有关部门取得共识,争取明年“两会”上通过两税合并的立法程序,则最快可望在2007年正式实施。 对于此前发生的“50多家外企联名上书事件”,贾康回应说,外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当然希望享受税收优惠的过渡期越长越好。比照我国过去的做法,只要税制调整涉及到外资企业,都会安排5年的过渡期。所以,将来两税并轨过程中也将考虑给予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至少5年的过渡期是有保证的,不排除会延得更长,比如6年、8年。 贾康指出,目前房地产税费制度也是内外不统一,外资只需缴纳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还要缴纳土地税等税费,也必须加紧规范、并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