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调抵押房产司法解释 可能致金融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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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8:52 北京晨报 | ||||||||
“不得拍卖抵押房产”可能带来银行金融风险 最高法院将微调抵押房产司法解释 晨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重新研究针对按揭抵押房产的司法解释,这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及法学界人士处都得到了证实。然而,银行最终获得的可能只是具体操作中的
近日,吴晓灵在“2005中国金融形势预测、分析与展望专家年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注意到了银行的呼声,正在重新研究该司法解释。来自法学界的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实在起草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细则。 这项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曾在国内银行业掀起波澜。该规定第6条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于无法将抵押房产变现,银行房贷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尽管有吴晓灵最新的表态和法学界的明确消息,但推翻这项司法解释的可能性很小。中国政法大学梁鹏博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操作细则上可能有一些变通,但银行很难取得大的突破,因为该司法解释植根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学理论上,“在法院执行时,当生存权对抗债权时,生存权要高于债权”。梁鹏介绍,高法的这项司法解释来自《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国际上,众多西方发达国家把拥有住房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国甚至把这项权利写入了《宪法》。 银行如果想推翻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在和《民事诉讼法》对抗。梁鹏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确实可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来取代原有的,但不能和《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因为后者是高位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银行如有意见,可以在别的地方想办法,但很难逾越这部法律的底线。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认为,各方不应单纯地纠缠于司法解释本身,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新闻背景 银行业上书高法保障房贷权益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正式实施,其有关抵押房产的新司法解释放大了银行业的房贷经营风险。因为,即使贷款买房者拒不还款,银行也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回收贷款。这个司法解释引发商业银行纷纷采取对策自保。同时,银行同业组织纷纷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银行房贷权益。 在房地产泡沫最严重的上海,有的银行将首付比例提高至50%;有的要求贷款买房者必须已拥有一套住房,以确保其如果违约也有房抵债。对于既无上海户口又无住房的外地来沪人员,有的银行拒绝提供按揭贷款。 在北京,建行北京分行与一些楼盘合作时,把外地人在京购房的首付比例升至三成,而贷款50万元以上的申请者还需要提交其他房产或汽车等资产证明。 农行深圳分行要求贷款家庭中至少有一方为深圳户口。(李若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