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经济适用房再交易 需交10%综合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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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6:18 北京青年报 | ||||||||
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同样,该项条款对有意向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是一个限制,提高了综合地价款的比例,达到10%,这样一个比例可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虽然如此,据中大恒基、顺驰等中介机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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