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处置房贷违约面临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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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28 房地产时报 | ||||||||
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是于元旦开始生效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的。沪上银行界有关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将给银行处置房贷违约带来新的挑战,但银行如何应对,还要等待有关细则的出台和参考法院的实际判例而定。 沪上某国有商业银行房贷部负责人表示:目前,银行对违约借款人强制行使抵押权
另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则认为,商业银行不是福利机构,主动规避风险无可厚非。新司法解释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比如,低收入者购房保障的社会化问题,违约借款人的居住安置房源落实问题等,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就可以化解银行风险过高的矛盾,银行也会改变“嫌贫爱富”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