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信托酝酿新政 登记制度缺失问题提上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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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5:07 参考消息·国际地产参考 | ||||||||
文/高改芳 银监会近期在上海与信托业内人员、专家就《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后续调研,据知情人士透露,困扰房地产信托的诸多问题,有望在新办法中得到解决。
据称,银监会在上海的此番调研,将着重听取业内人士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制订更行之有效的规则。 调研结果表明,信托业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保管人须从信托收益中收取管理费。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收益的15%作为保管费,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为保管费。”信托公司反映,一旦收益实现,给信托公司和保管人银行20%的费用大大增加了房地产商的融资成本,失去了房地产信托与银行贷款相比所具有的优势。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信托计划不受200份合同的限制,这是一大突破,但规定“信托公司过去两年连续赢利且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最低募集资金不得少于5亿元。”这实际上提高了门槛,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很难做到。 在目前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产权信托过户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征求意见稿中,房地产信托缺少税收优惠措施、缺少解决房地产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措施等都是与会代表向银监会反映的主要问题。登记制度缺失问题提上日程。 业内人士向银监会详细叙述了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困扰房地产信托业的问题在新办法中有望得到解决。此外,长期困扰信托业的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问题的解决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如果以信托登记为标准,那么现在信托公司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就都不属于信托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关登记的范围、登记的程序和登记的部门都未明确,让信托公司根本无法操作。 在银监会的调研会上,信托公司反映了很多如上述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与会者认为,随着《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和信托投资公司自身能力的不断增强,信托投资公司必将能为房地产行业提供更好、更强的金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