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产权房放开该如何交易?央产房上市12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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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5:31 北京青年报 | |
问:本办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本办法指的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该办法适用中央在京单位哪些已购公房?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是哪? 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房主上哪去交易已购公房? 答: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需要哪些手续? 答: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 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问:超标而未经处理的已购公房如何上市交易? 答: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问:中央在京单位的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出售? 答: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 问: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谁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收入用与原单位分成吗? 答: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由谁交?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过户、税费等手续如何办理? 答: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交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余美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