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可减免部分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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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4:13 北京现代商报 | ||
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购房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 按照新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前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 出售自有住房后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局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您只有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才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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