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售房新规 拖欠工程款不许卖“楼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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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0:32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近日,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治工程款拖欠。 五委办局联合制定的新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 《规定》特别明确,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支付,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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