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进一步增加《条例》的透明度,提高《条例》的立法质量,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的一个突破
目前,我国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区会已有《物业管理条例》20多个,但对业 主大会通过决议的规定,基本上都是要求业主的1/2通过。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中将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的条件改为与会业主的1/2,由于开会有效的条件是业主的1/2参加会议,也就是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1/4业主就能对物业管理一些问题做出决议。
1/4一样可以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
1/4的业主通过决议会不会影响3/4业主的权利呢?不会,在物业管理发展更早、更成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特定条件下,5%的业主就能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但并没有影响到95%业主的权益,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法律也好,法规也好,一定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不会强迫权利人行使权利,1/4业主通过,没有限制业主不能参加会议,如果100%业主参加了会议,1/4就变成了1/2。假使因一些业主没有参加会议,真的出现1/4业主通过的决议侵犯了3/4业主的权利,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中还规定了“经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这时,上次没有同意或参与表决的业主就可以通过新的决议否决原来的决议。
《条例》应更具有操作性
制定法规的目的,一定要使法规容易操作,无法操作的法规将失去制定的意义。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对《条例》做一些更易操作的修改,取消或减低业主通过重大决议的比例要求;增加“在业主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里,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权力”的条款;在加大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的同时,增加“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提前通知,所有业主有列席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权利”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真正保障多数业主的利益。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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