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但《草案》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人士指出,此条的规定有些模糊,赋予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太少,而与条例中提到的可以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等权限规定有些矛盾。同时,随着社区越来越成熟,社区居民需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做更多的事情,比如解决交通问题、与政府及居委会联系协调等等。
物管公司应该实行招投标
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这一条在消费者中反映比较强烈。许多人认为,“鼓励”一词可以照办,也可不照办,因此可操作性不强。如果仅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操作,那么很大可能不会按分离的原则操作。
因此,立法该对开发商在行使权利时加以特别限制,直接规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专家认为,如今土地转让、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等都可以从一开始就实行招投标的形式,为什么物业管理就不行呢?
名牌时报《北京楼市周刊》记者张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