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共分6章72条,内容涉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职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罚则等多方面。
政府立法、行业立规、企业立信、百姓立德。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会长于庆新透露,该条例草案的出台,历时两年多,我本人就先后两次参与过讨论修改。条例草案不仅征求了国家计委等16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26个地方政府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收集专家意见,并到上海、深圳进行了专题调研。它合理地囊括了以往相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并做了一定的改进。同时,过去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的一些常见问题,像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实行有偿委托,这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化了。
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青女士告诉记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监督、管理、制约的作用,但这个组织形式出现的历史很短,因此正确引导它并把它的发展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发展结合起来极其重要。看完新出台的物业管理的讨论稿后,她仔细数了数,关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第二章一共是18条,占整个管理条例的25%。这18条,既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很大的权利,相应的也明确了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
法律保护的是各方合法权益,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作为消费者我们保护的是他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来讲,也应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治国。希望《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使各方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按照市场规则,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全国物业管理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国土房管局特邀物业管理专家潘润广先生如是说。
美中不足,还有遗憾
远在海外的知名置业专家刘宏诚提出,在房屋商品化后,突出业主公约的作用,号召业主自我约束是实现物业管理的根本保证,单靠行政管理或法院解决纠纷根本无法应付牵扯千家万户日常生活的问题。与此同时,根据自己多年对物业管理的研究,写出自己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进行修改增减的意见和理由。例如,建议在第七条关于业主的权利中增加一款“享有与其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建议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业主的义务修改为“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撤消“业主大会授权”字样是因为,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都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日常工作也无法开展,业主委员会的错误决定,可以由业主大会撤销。
一位广东物业研究专家指出该条例草案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模糊。也就是说它有权利,但是他不能承担责任,一旦发生纠纷或法律诉讼,只能针对单个的业主,即便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了正式合同。另外,没有强制要求给公共设施上财产险。现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公共设施上财产保险的条款,新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其实物业管理也存在风险,试想小区的供暖、水泵等公共设施万一意外严重损坏,其更新或大修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出还是业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