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日前市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针对物管行业目前存在的观念陈旧、体制落后、责权利不明确、市场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制定新章程。
新建商品住宅选择物管企业必须实行招投标
《管理意见》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居住区在选择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时,一般也要实行招投标方式。
物业管理不规范,是近年来住区产生矛盾和纠纷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此前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选择物管企业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不少商品住宅是由开发商选定或自己组建的物管企业来进行物业管理,弊端和问题比较多。此次北京市政府对新建商品住宅选择物管企业必须实行招投标提出强制性要求,将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首户入住满1年即可组建业委会
按照原来的规定,新建小区只有入住率超过50%,才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实上很多居住小区都是分期开发的,要达到50%的入住率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给业委会的成立和行使职能造成障碍。《管理意见》明确: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1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此规定降低了成立业委会的门槛,有利于业委会及时成立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管理意见》同时规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危旧房改建区(县)政府或危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小区交用时组织入住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较少的,可以不组建业主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能。
管理差投诉多的物管企业将被从严查处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规范,是当前一些居住小区的多发性问题,广大住户对此极为不满。《管理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多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从严查处。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行为。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积极探索适合北京市物业管理特点的执法体制。公安、绿化、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执法检查。
2003年底前老旧居住区基本实行物业管理
老旧居住区尽快实行物业管理是广大居民的迫切愿望。《管理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加强对老旧居住小区的综合整治,动员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资改造居住区环境。在此基础上,通过试点,结合公房销售摸索经验,建立不同形式的、适合于旧居住区特点的物业管理方式。争取到2003年底以前,全市的老旧居住区基本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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