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阴奋立)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现已出台,本市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和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因拆迁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规定》指出,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申请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 迁人提出。经审核并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另外,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规定》指出,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其中规定面积标准规定为: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
另外,住宅房屋拆迁可领取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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