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公建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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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7:38 王海在线 | |
编者—— 公建配套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在销售商品房时小区内的休闲娱乐设施建筑是否应该分摊给业主?开发商有权把小区的公共娱乐设施出售给别人进行别的经营活动吗? 王海在线你好! 根据开发商介绍,我购置一套住房。在合同附件的使用说明第二页小区概况“10,主要有以下公建配套:23#约950平方米会所,内设休闲娱乐设施;27# --28#底层510平方米健身房。”现今开发商将会所出售给私人开饭店--,业主委员会曾发函给开发商表示不同意,但开发商坚持不理。激怒业主们。曾一度发生冲突,现僵持。请问律师先生,开发商这样做是否违约;公建配套是什么性质,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处理最妥。 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这一款是否适用上述情况。请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会所与健身房属于经营性用房且为独立使用空间,因此不应该分摊给业主。 由于会所与健身房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所以开发商有支配的权利。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得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据此,开发商将会所出租开饭店是不合法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6月1日实施后可以适用于您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