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友:gufan_gufan
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没有被考虑,即运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需的经费来源问题。如果没有合法的经费制度自治的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将成为一句空话。我认为作为全国的条例可以规定一个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细则里要将以下二点包含进去:成立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筹集办法及财务制度;
这个草案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明确。第17条规定要向街道办事处和地方房管部门备案;第16条(二)与物业公司签合同。如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将会是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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