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
这起住房纠纷解决的如此顺利,大大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求助本站的投诉人高兴,我们更加的高兴。
下面如实刊发本站投诉部与未曾谋面的hunder先生/女士的咨询回复通信,希望能给所 有购房消费者以有益的启示,也希望今后能听到更多的好消息。
315,您好!
我遇到了大麻烦,迫切需要贵公司的帮助,先道一声谢谢。
我于2001年12月11日购买了一套预售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3.63+56.7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8.87平方米,略,建筑面积103.63,单价1681.72元每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单价650元每平方米。(引用合同原文)。交工日期为2002年5月30日。我已支付首期付款7.8万元。
房屋封顶之后,经实地查看,其阁楼面积和结构让人大失所望,净空高于2米的部分不足20平方米,而且没有连续空间,从一个高于两米的地方到另一个地方,需要猫腰才能钻过去,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根据宁波市有关商品房阁楼出售的有关规定,阁楼净空高度在2米以上的部分可以出售,出售部分的阁楼室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正规房室内建筑面积的一半。
购买带阁楼的住房,主要是因为其价格低一点,又可以取得较大的使用面积,但目前阁楼面积太小,无法实现使用功能。
因此,我准备就此进行追偿,但有许多问题搞不清楚,能否请贵公司帮忙解释一下如下问题:
1、在设计图完成后,开发商对房屋阁楼空间超过2米高部分的面积估算,是阁楼预售的面积依据,不应与建成后有太大的出入。开发商明知阁楼实际情况达不到文件规定的销售标准而出售,是否构成欺诈?
2、因为销售的单价不同,阁楼并不是正规的建筑面积,但它是整个房屋的一部分,应该把它看作整个房屋面积还是单纯阁楼面积的问题?
3、如果构成欺诈,追究合同违约与追究欺诈,有什么区别?
4、如果我请求贵公司为代理,需要注册什么样的会员资格?
最后,我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果贵公司愿意代理,我将按贵公司的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有关文件复印件、房屋阁楼内部结构照片(有具体标尺),以及其他贵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因为房屋还没有交工,目前还不能提供房管部门的测量资料。
谨祝贵公司全体健康快乐!
Thunder
-----原始邮件-----
发件人: 315
发送时间: 2002年1月24日13:52
收件人: Thunder
主题: Re:咨询
THUNDER: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就现在您所提供的材料,做如下解答,仅供参考,不作它用:
一、关于净高问题。
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2.6.3条的规定:"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二、关于是否成立欺诈问题
就目前所掌握的内容来看,还不能确定。须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开发商的书面承诺。
三、关于违约与欺诈的区别问题。
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符合了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解除。
假设是欺诈的话,依合同法依欺诈成立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Wolf thunder
To: 315
Sent: Thursday, February 07, 2002 5:22 PM
Subject:答复:咨询
315,新年好!
接到贵公司的指导后,我又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终于在昨天退回了全部房款,在此感谢贵公司的大力支持。
值得说明的是,这次与开发商的交涉方法,参考了贵公司网页上的有关调解纠纷的案例,这种帮助是莫大的,再次表示感谢!
谨祝贵公司越办越好!
Thunder
20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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