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留一手 业主委员会竟无法正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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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5:4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公布了。然而细览全文,记者发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 据悉,对业委会的含糊定位,有可能再次推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此有律师指出,《物权法》应当就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昨天,对于广州市白云区华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来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让他们感受了从期待过高到彻底失望的过程。原来,该业主委员会正准备将“恶行累累”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可官司打成与否关键在于对其业委会“身份”的肯定,所有业委会成员一直期待《物权法》这个国家大法能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令人失望的是,《物权法》草案依旧对此沉默。在第六章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却又不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 周百灵律师表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可以做到很细的方面,在重大问题上更应该明确一些避免地方操作时产生分歧。她认为国家不应回避业委会这个问题,应予以明确。 据了解,原定于去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面世,就是因为在业委会的问题上卡了壳。业委会是否可以成为法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当时在草案征询意见时争议重重。据有关人士透露,广东曾希望有所突破,将业委会定义为“社团法人”,但是这一定义需要大法的支持,即《物权法》。如今《物权法》在此问题上止步不前。有关人士表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因此变得渺茫了。(文/高江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