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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市价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http://bj.house.sina.com.cn  2010年01月30日10:50  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全文,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上午9时,记者在北京两会现场采访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去年年底,姜明安教授曾经联合北大其他4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征收与补偿条例》。

  晚报: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哪些亮点?

  姜明安:这个《意见稿》里有4大亮点,我们一定要给予表扬。这4大亮点就是解决拆迁主体问题,确定了补偿原则,提出由群众选定评估机构以及确定了公共利益用地。

  晚报:拆迁主体的改变是否意味着不再出现开发商野蛮拆迁现象?

  姜明安:是的,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根据《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实施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这就取消了开发商进行拆迁的权利,开发商不能进入征收程序,这也杜绝了开发商野蛮拆迁的可能。而且,《意见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也杜绝了野蛮拆迁的可能。

  晚报:补偿原则上有哪些变化?

  姜明安: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要求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能较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晚报:今后政府是否无权指定评估机构?

  姜明安:这是需要重点表扬的一点改进。之前,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指派的,难免会出现问题,而《意见稿》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被评估人,并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如果给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会被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晚报: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意义何在?

  姜明安:将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进行明确区分,在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问题上加以区分,可以规范各方行为。根据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不允许强制搬迁。

  晚报: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是否有救济渠道?

  姜明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找地说理了”。

  晚报:新的规定是否对政府行为进行了更多的约束?

  姜明安:是的,这种对公权力的自觉约束在《意见稿》中有多处体现。比如,要求存在重大争议的征收决定,必须上报上一级政府,之前,就是当地政府与房管部门说了算的事情,今后将受到更多的监督。

  晚报:对这个《意见稿》,您认为是否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姜明安:有,还有很多。比如,在公共利益用地的描述中,第七条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必须要加限定条件,应该是“国务院正式文件规定”,否则随便哪一个负责人口头或者书面出的规定,其范围岂不是太大?也容易出漏洞。

  另外,法院是一个判决机构,是司法机关,当需要强制搬迁的时候,不能由法院出面,让法院参与强制搬迁,会严重影响法院形象,进而影响法律尊严。对是否需要强制搬迁,也应该成立一个类似裁判所的机构,来完成对强制搬迁的裁决,再由第三方完成搬迁,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

  应该把危房改造和旧房改造区分开,如果是危房,应该不受比例限制,哪怕有人反对,也必须进行改造,否则一旦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谁来承担责任?另外,旧房改造中,虽然只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但是不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应该征求不同意者的意见,尽量解决他们的困难。

  最后,我希望有关方面也尽快推进非国有土地(比如集体用地)、房屋的搬迁办法,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法》以规范各方行为,弥补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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