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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保障标准界定
1. 我国可采用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作为住房可支付性判断标准
国际上通用的关于住房可支付性的定义为:
住房可支付性体现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家庭在支付持续的住房支出后,其收入仍然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满足衣、食、行、医疗和教育需要,就可以认为该住房为可支付性住房或该家庭具有住房可支付性。
通常,家庭总收入的30%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可支付性住房的判断标准,住房支出(含设施和服务消费)没有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即被认为该家庭具有住房支付能力。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此标准主要应用于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判断。但“家庭总收入30%的住房合理消费的判断标准”是否适合我国需要进行验证。
在我国现有统计框架下,城镇家庭总支出是指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家庭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而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因此,按照住房可支付性的定义,在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掉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消费需求支出(不包含居住基本消费需求支出)之后,所剩的收入就是居民家庭所能承受的最大住房支出额。
根据居民基本消费需求支出的定义,其与居民收入水平无关,是各个收入阶层的人员为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消费需求。由报告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除去居住基本消费需求支出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基本消费需求支出额2004年为3110元,将其在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掉,所剩的收入占比为不同收入阶层所能支付的最大住房支出比例,结果见表2所示。
表2 2004年不同收入阶层所能支付的最大住房支出比例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中的最大住房支出比例为30%,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相同;而对于其他收入阶层,其所能支付的最大住房支出比例均超过30%,对于处于这些收入阶层的居民,其住房支出比例的大小将取决于其消费偏好。最大住房支出比例减去水电燃料及其他、居住服务费之后,可以得到居民家庭租房或买房的最大月支出比例。根据2004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资料分析,现阶段我国低收入家庭最大租房或买房的月支出标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
2.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应采用最低设计标准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家庭人口规模设定建设标准。根据住房保障的基本含义和我国整个社会保障的理念,现阶段我国的住房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公共住房即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应采用最低设计标准,经济实力高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廉租房的设计应该是各项基本使用功能齐全,根据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可以计算出住房最低面积设计标准。
3. 以平均市场房租和平均市场房价作为住房补贴参考标准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采用住房平均房租作为住房补贴的标准。平均房租和平均房价代表了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帮助低收入群体能租住到平均水平的住房,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住房质量。但要注意的是,采取住房补贴时,住房的保障面积要与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一致。国务院24号文也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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