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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保障是保障 “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
保障住房的主要形式是廉租房,不能将“住房保障”泛化为包括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普遍福利”,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双限商品房政策不应该作为住房保障的内容而长期存在。
住房保障应面向城镇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
住房可支付性体现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家庭在支付持续的住房支出后,其收入仍然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满足衣、食、行、医疗和教育需要,就可以认为该住房为可支付性住房或该家庭具有住房可支付性。
根据模型计算,现阶段我国低收入家庭最大租房或买房的月支出标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应采用最低设计标准。
以平均市场房租和平均市场房价作为住房补贴参考标准。
2005年城镇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比例为城镇总户数的2.5%,并且每年新增20万户。保障对象主要是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没有房产需要租赁市场住房的家庭,以及这些家庭每年的新增家庭;“棚户区”住户和最低收入户中有房产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户。
公务员住房不宜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农民工家庭半数无力租赁正式市场价住房,5年后仍在城镇租房住的农民工如果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建议考虑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2005年这部份可以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农民工数量大约占城镇人口总数的1.5%左右,每年增加15万户左右。
2005年“城漂”需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人员约占城镇人口的1%。每年需要进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城漂”数量大约为5万户。
城镇住房存量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房比例达到40%,其中1居室和2居室比例超过90%。
城中村住房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廉租房。
近年城镇住房增量中的小户型住房比例保持相对较高水平。
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化和住房市场提供的小面积住房比例相对支付能力不足的住房保障对象比例是足够的,我国住房保障的核心问题不是小户型住房存量的不足,而是低收入阶层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加速住房存量流转,充分利用住房过滤发挥存量住房的保障作用。
本报告打破“二元”体制下对城镇范围内住房和居民群体的分割,以全部城镇范围为研究视角,分析不同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存量结构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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