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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回购应推行 业内评述回购关键

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10:05 中国经营报

  来源:中国经营报(blog) 本报记者:李乐(李乐博客|李乐新闻)

  近日,北京欲推行“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制度”的消息传出,外界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究其根本,是认为政府若以超出当初买入价的价格回购经济适用房,将使一部分此类物业所有者借此获得额外收益,有碍社会公平。

  这样看待拟议中的回购制度,当然不无道理,但未免有些偏激。如换一个角度考虑,或许可以豁然开朗:即经济适用房在政府有效控制下的流动,并不是坏事,其正面作用可能远远超过人们普遍质疑的不公平的“额外收益”。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而在于回购后的经济适用房,将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将出售给谁。只要合理设计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执行,让真正符合资格的中低收入人士能以其可承受的价格,从政府手里再买到这些房子,则上述为人诟病的负面作用,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抵消。

  尽管政府以财政收入弥补“回购价”与“买入价”之间差异的做法,有慷纳税人之慨,损害后者利益之嫌,但从现实情况出发,目前中国住房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还是扩大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回购制度,正是着眼点于未来,而不是纠缠于过去的合理选择。

  具体来说,通过回购经济适用房,政府手中拥有更多有效房源,有助于解决眼下经济适用房供应量过小,不能满足大多数合资格人士实际需求的难题。

  更重要的是,回购制度为经济适用房合理流动提供了渠道。在此之前,经济适用房实行的是“终身制”,无论购买者后来的收入水平是否超出相关标准,都将持续该物业。而购买满5年后,补交若干款项后可与

商品房同价出售的规定,直接后果就是让本已稀缺的经济适用房资源,变相流入了商品房市场。

  简而言之,实施回购制度,是确保了经济适用房始终能够在住房保障体系内循环,政府以高出买入价的价格回购,则起到鼓励收入增加者转而购买商品房,将有限的经济适用房资源留给其他更迫切需要住房保障体系帮助的人。我们认为,这才是一种更广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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