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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物权法能否将平等精神贯彻到底(3)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13 中国经济时报

  而苏号朋指出,在合理补偿、安置等相关制度的缺失下,第49条将成为一个很可怕的规定,它意味着私人的物权随时有可能被政府收走。

  肖太福还指出,草案在农民权利保护方面几乎没有建树,仍在重复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策和法规。比如,限制农民行使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限制农民的住房和宅基地转让,不允许农民将土地发包、转包给本集体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总体上限制了农民财产的流转和农民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方面,草案没有给农民应有的尊重,几乎没有任何进步性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家建设用地,耕地和农村土地越来越小,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工程”和招商引资,建设各种各样的开发区,借此与开发商勾结建设商品房,不断蚕食农村的土地,对此物权法理所当然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应当有具体的法律措施。

  和谐社会的基石

  虽然有不足,但法学家们还是公允地指出,本次物权法草案与已有的法律规范相比,在许多方面都有突破性规定。

  肖太福总结说,这次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突出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同等保护;增加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有关不动产权利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查阅复印登记资料的程序和办法,明确了居住权人和地役权人的权益,完善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保护办法;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加大了对权利人保护力度;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办法,解除了商品房所有人对到期房屋所有权的忧虑;对建筑区内业主、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其与物业管理方的关系有了明确规定,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确立了法律依据。

  苏号朋说,这次物权法草案第一次统一规定了物权的类型,其中还包括了几种新类型。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前不是做为物权,而是做为合同法律关系,按照物权保护优于债权的原则,这有利于解决当前许多的农村土地问题。

  肖太福则特别强调,本次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第124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128条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相对于城镇土地、矿藏资源、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来说,许多公民个人和投资者往往是用益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冲突经常发生,以往解决这方面的法律依据非常缺乏。如轰动全国的“陕北民营油田案”,其本质是石油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民企投资者对石油资源的开发使用权之间的纠纷,陕北地方政府强制收回油田给广大民营投资者的经济补偿不足20%,违背了公开、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原则,地方政府的过激行为促发了部分群众的过激行为。朱久虎律师组织律师团介入,将群众漫漫上访的维权之路引入了依法诉讼的维权之路,本是一种理性、文明和进步,可是陕北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按照“合理补偿”原则妥善解决冲突和矛盾,反而将执业中的朱久虎予以拘留、逮捕,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中执业律师被抓的先例,这是对公民财产权和国家宪法的公然藐视。

  苏号朋则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他说,这在中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不同部门对不同不动产都有登记制度,这意味着老百姓要和不同的部门打交道,而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和办事程序,给百姓行使物权带来种种不便。同时,登记是一个很重要的公权力介入物权的方式,往往会产生公权力的滥用,因此,进行统一登记,规定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对保护百姓的财产权利,方便百姓行使权力都有现实意义。

  物权法的出台会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苏号朋认为,市场经济是以各种交易为网络建立起来的经济模式,而交易的基础是物权,因此物权是建立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权利。同时,人们从以前更注重对物的拥有,到现在更注重物的利用,所以物权法规定了很多他物权的类型,充分实现物的价值。此外,物权法还非常注重交易的安全,规定了很多体现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这些对建立新型财产关系与财产观念都是很有影响的。

  肖太福说,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为构建完善的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做了充分准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并驾齐驱,同等保护,同步发展,疏导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方、遗失物所有人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别人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同时,权利的行使也负有一定的理性和义务,如对相邻权的尊重,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对保管人的承诺和感谢。

  但肖太福说,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商品流转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草案应当在这一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改。应当将物权法制定成为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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