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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物权法能否将平等精神贯彻到底(2)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13 中国经济时报

  私人财产权利仍面临侵犯

  如今,农村土地被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然而,法学家指出,物权法草案非但未能在此问题的解决上有所建树,反而扩大了对私人财产征收征用的范围。

  这次物权法草案重申了拆迁、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例如,第68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对物业小区业主的利益保护也规定得比较明确。

  但是苏号朋却指出,草案中关于拆迁、征地的补偿以及安置问题,仍规定得很不够。特别是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与目前已有的法律相比,它极大地扩充了征收征用的范围。目前只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没有对动产作出规定。但草案第49条则规定不仅对不动产,对地产也可以征收征用;而在不动产中,不仅土地可以征收征用,房屋也被包括在内。

  肖太福说,草案第49条规定征收、征用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式是“按规定给予补偿”、“合理补偿”。草案第68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这些条款远远不足以遏制强大的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果在同一部法律中不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和衡量标准,不规定“补偿”的程序、方式和标准,就很难避免诸如“湖南嘉禾拆迁事件”、“陕北民营油田案”这样的事件发生。

  肖太福是参与“陕北民营油田案”的律师,他说,之所以各民企投资者只获得20%左右的补偿,就是因为没有履行事先公开协商和听证程序,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法定评估机构的考察、估算,不允许人民法院受理导致没有公正第三方的居中裁判。陕北榆林、延安地区是蜂窝状地岩结构,老百姓打一口一千米深的石油井至少要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油井被政府强行收走后只给18万元人民币左右的补偿,然后召集自己的亲信继续采油,这不就是“与民争利”、“抢夺民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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