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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物权法能否将平等精神贯彻到底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1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之于众,物权,一个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从未出现过的概念正渐渐深入民心。它的出现与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被写入宪法一样,标示着一个私权利受到平等对待时代的开始。

  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民法概念,但是在中国,这个词却迟迟得不到认可。

  因为,物权反映的是“私权神圣”的法律精神,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继承了前苏联的传统意识形态,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受到歧视。长期以来,我国对私有财产的详细法律规定只是放在婚姻法和继承法里。人们所说的私有财产,只是婚姻法或者继承法中规定的那些少量的衣物、存款、书籍等,人们也只有在婚姻破裂、财产继承的时候,才涉及到私有财产的法律问题。

  因此,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物权”被“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利”这样长的词组代替。而《物权法》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公开使用“物权”的概念,这是对原有法律思维与意识形态的重大突破。

  突破的不仅是“物权”概念的浮出水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说,物权法草案改变了过去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区别予以保护的做法,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突出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同等保护。这是对过去按照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强调公共财产优先受保障的神圣地位,压抑个人私有财产权利范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重大突破。

  然而,在法学家的眼中,这些突破虽然意义重大,但是与民法“平等”的要义相比,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还不到位。

  平等对待仍不到位

  法学家们最先提出的就是,目前物权法草案仍然将所有权按照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而不采取国际上“一体承认”的普遍做法。

  法学博士许志永告诉记者,据说有一个学者建议稿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其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只要财产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但现在还是进行了区分,其实是暗含了歧视。观念性的东西带到法律里面,给立法工作带来了难题。

  苏号朋说,草案虽然体现了平等保护的观念,但是贯彻得并不彻底。对所有权进行区别规定,有损物权法平等的基本精神。物权法一个重要的概念是保护“私权”,而国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出现时只是一个私权的主体,与个人所有权是平等的。现在人为地进行区分,目的仍在于突出国家的公权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北京市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说,本次物权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沿引我国宪法规定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法律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传统意识形态中所公推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草案中的其他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公、检、法等办案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对案件处理的态度,甚至会偏离市场经济轨道对私营民企的投资及其权益采取忽视甚至歧视的态度。在我国经济实践中,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来源中的比例越来越重,立法应当加重对民营经济和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工作。

  平等理念的缺失,必然带来财产权利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苏号朋认为,草案最大的不足在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规定限制太大。依照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是不能进行市场流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象仍只能是国家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建设用地。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设定了两个他物权,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耕作等第一产业,意味着只能从事最不赚钱的基础行业。第二个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不能开发房地产,而只能设置宅基地使用权,而且转让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也就意味不能向有钱的人转让。因此,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一个没有市场价值的权利,这是对农村集体成员的一个大的损害。

  苏号朋提出,同样是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国有土地能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中获得高额利益,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呢?这在法理上很难解释得通。虽然并不是说一定要让农村的土地也去搞房地产,但应该有制度的创新,想办法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才行,让农村的土地发挥市场价值。中国绝大多数土地和人都在农村,不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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