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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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12 法制日报 | |||||||||
7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草案“走出人民大会堂”,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将会成为普及物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部物权法,它的酝酿、起草和审议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最终又如何交给人民群众进行讨论呢? 本报记者 吴坤 在古今中外的法制史上,物权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 在人类法制史上,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渊远流长、历史悠久。 起源于四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制史之一。早在商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直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包括物权制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在这部师从日本的法律草案中,物权是重要的一部分。不幸的是,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纵览世界,在各国法制史上无一例外地占有重要地位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罗马人的发明创造。经考证,虽然罗马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但是他们已对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加以区别,并明确地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也有人称之为“对物权”和“对人权”。对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正是在此基础上,才逐渐产生了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直到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典才正式使用了物权的概念。这是在成文法中第一次对物权作出准确、科学的界定。 穿越中外历史的长河,人们不难发现:物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物权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它已成为我国私人和企业权利的保护神。 没有物权法,我国就无法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