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开发商:到底有多少糊涂账没有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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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5:48 中国经济时报 | |||||||||
“物权法的作用非常大。物权法的起草、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7月15日,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赵路兴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7月10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带来维权希望
郭先生是北京一位普通的购房者。2004年6月,郭先生在紫金长安家园买下一套住宅。按照合同规定,本来早在今年4月底就应该入住,然而如今两个多月过去了,由于在地下车库等有关问题上仍未与开发商达成一致,郭先生只能眼看新房无可奈何。 今年4月下旬,郭先生在办理入住时发现,开发商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地下车库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对开发商此举,郭先生提出了质疑。眼下,在“紫金长安”,像郭先生这样的情况绝非个案。 郭先生说:“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下称135号令)第13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郭先生认为,澳林公司作为开发商不应也不会不知道135号令的内容,其在与业主签定房屋销售合同时,没有涉及地下车库的条款,意味着业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而主张地下车库产权归其所有应为无效。 在“紫金长安”有不少业主为此拒绝收房。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使郭先生等业主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新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取了一个特殊而又专业的名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草案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是,高层建筑物出现后,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专题:物权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