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纠纷:中空玻璃变“双层”开发商赔付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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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9:44 北京青年报 | |||
2000年1月,刘先生与北京天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兴隆家园小区39号楼一套房屋。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外窗标准为中空玻璃塑钢窗,若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不符的,开发商同意按实际差价向购房人补偿。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交纳了房款。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没有按约定的中空玻璃塑钢外窗执行,而是改成普通双层玻璃窗。刘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由于开发商评估的中空玻璃塑钢窗与普通双层玻璃窗的差价太低,刘先生要求法院判开发商将外窗的普通双层玻璃窗更换为中 朝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购房人刘先生的申请,分别委托国家轻工业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北京市朝阳区价格事务所对涉案玻璃的材质及景象鉴定、评估。结论为:该住户住宅中所安装的“中空玻璃”为普通双层玻璃窗,两者差价为767元(普通双层玻璃窗低于中空玻璃价格)。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天翌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刘先生玻璃差价补偿款767元。 北京隆安律师所陈旭律师认为,被告北京天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刘先生交付的房屋的玻璃窗为普通双层玻璃窗,与合同约定外窗标准为中空玻璃塑钢窗不符。法院在判案时,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与标准,同时,也会考虑到将来执行的方便。本案可以判决开发商按当初的预售合同约定履行,即更换为中空玻璃塑钢窗,也可以由作为违约方的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玻璃差价补偿款。本案的法官选择了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玻璃差价补偿款的判法。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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