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拷问社会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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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38 中国房地产报 | ||||
首部《物业管理条例》,以公平与务实的态度,明确了业主、业委会与物管公司之间互为依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第一次与法律法规零距离接触。这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加强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物管公司的信用危机,使得整个房地产行业都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老百姓在小心购房的同时,还需要睁大眼睛,来辨别并挑选一个让自己满意的物管公司。条例的颁布 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从条例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来看,其潜在的内涵和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自身的行业属性。条例的本意,不仅是起着监督、制约和规范的作用,而是要在更深的层面上,唤醒并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物管工作牵扯到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明,业主、业委会与物管公司之间,有着类似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要求三方面都要恪守信用的准则。出于信任,业主选聘业委会和物管公司;业委会也承担着非营利性质的民事信用责任。而物管公司先服务、后收费,也是基于对业主与业委会的信任。如果没有信任的前提,三方的关系将更加激化,也无法成立。 信用不仅是指物管行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都要讲究信用。信用是人类基本的美德。在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信用还需要法律的支撑和维护。从这一点上来说,物管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渗透了更积极的社会意义。陈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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