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开地产品牌的保护伞 注册商标不许别人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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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10:47 中国房地产报 | |||
年前,万科取得的“情景花园洋房”发明专利引起了地产界的强烈震撼,很多人表示不解和疑问。根据《专利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特殊属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建筑设备、建筑工艺、房屋结构均可作为专利保护的范畴。 品牌的影响力、渗透力已为开发商赢得了不少实惠,开发商们一致认为,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没有品牌就没有竞争力,就会在项目运作之前先输一步。公司要想得到长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 开发商说:地产公司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并要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产公司喜欢埋头苦干,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管理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上都下足了功夫,力争打造一个让消费者信得过的产品。这些公司在发展初期起点高,有一定的市场营销与品牌推广的经验,但对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公司在发展初期凡事要低调一些,保护自己的品牌还不是时候;有的公司甚至认为,房地产的区域属性比较强,不大想去外埠谋求发展,过早投入人力、物力去保护品牌没有必要。 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会长、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郑益忠认为,地产公司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并要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不能等到公司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与实力后,才去注重对品牌的保护,这样做很危险,也对公司发展极为不利。比方碧桂园,如果在发展初期没有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碧桂园”3个字仍然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全国甚至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碧桂园,从而使“碧桂园”商标逐渐弱化,失去它应有的价值,也就不可能有现在的凤凰城碧桂园、广州碧桂园、华南碧桂园、均安碧桂园、荔城碧桂园等一系列以“碧桂园”为品牌的大型地产项目。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郑益忠将他目前倾心开发的以岭南建筑风格与文化为内涵的大型住宅项目——岭南世家,率先做了保护性的注册登记,以防患于未然。 品牌保护的常识和意义 办理注册申请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花很低的费用,即可享有10年的保护期,且期满可以续保,在申请核准后10年之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项律师李双皓认为,导致一些地产公司淡化甚至忽略对地产品牌保护的主因是,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甚至错误地以为其程序繁琐、费用昂贵。而实际情况是,办理注册申请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花很低的费用,即可享有10年的保护期,且期满可以续保,在申请核准后10年之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李双皓律师分析说,品牌说到底就是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第一重要的区别标记。这种标记具有显著性,可区别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的来源,维护生产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不许别人侵犯。根据《商标法》,国家只保护注册商标,即只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商标,才可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目前“碧桂园”注册的商标有52件、“万科”有58件、“雅居乐”有43件,几乎涵盖了《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45类全部类别。这是这些商标得以声名远播的基石。 李双皓律师进一步分析,随着地产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提升,作为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载体的商标,其价值也会随之提升。如果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就如同钱存入银行而为他人开户,最终不为自己所属。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先申请原则,他人如果将自己苦心打造的品牌抢先注册商标后,他人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作为商标最先使用人的自己,就不能再使用该品牌,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品牌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乃是企业的当务之急。其意义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如果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不能使用和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房地产商标涵盖了企业信誉、房屋建筑和管理质量、定位居住者的细分市场、企业文化品位等。商标注册后,可提升企业品牌的档次,增加住户的满足感。3、企业根据自己规划,预先进行了多方位甚至全方位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企业今后进入其他行业奠定了品牌基础。 品牌保护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是企业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其商标、商号专有权的最佳选择。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保护。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性的行业,应从所属类别、名称、标识等方面加以充分认识,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李双皓律师建议地产公司应从以下3个方面加以注意: 1、房地产服务所属类别。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共分45类,与房地产最相关的有:第36类——不动产事务;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第42类——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服务。在某一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为一件商标。 2、注册商标与民政局地名科核名的区别。楼盘的名字经民政局地名科核名后,可保证在所属区域内与其他楼盘不重名,但其他行业和企业名称不受限制,仍可以使用。商标专用权取得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商业活动,可享有专用权。 3、注册商标与企业商号的区别。商标与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如我国的“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源于商号。同样,企业也可以把已注册的知名度高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商号,如“好来西”、“红豆”、“联想”等就是这样。这种将企业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企业商号注册为商标,致使企业商标与商号相统一,从而获得商标与商号双重保护的做法,是一种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由于我国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注册管理,一般商号在核准登记后,只在核准注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允许商号核准注册机关所属行政区域上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必然导致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混乱,损害注册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分级注册制度导致不同企业商号权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人为造成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我国法规对同业或相近企业名称的相同、相似是禁止的,但对企业名称中最具区别功能的商号是否相同或近似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必然导致某些不法厂商利用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使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有关商号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或将他人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规定,由此导致经济活动中此类纠纷屡有发生。 与商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已经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商标的全面有效保护基本有法可依。如果企业实行商标与商号一体化,那么企业将可以利用我国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来弥补商号法律制度的缺陷,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保护商号权。反过来,若企业将自己的名牌商标注册为商号,将会使自己的商标权在受到商标保护的同时,又受到商号法律制度的保护即受到双重法律保护。陈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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