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城房地产市场正走向秩序
纠纷缘于贷款资料争议
2000年12月30日,杜女士同爱人王先生作为购房人与北京银信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阳光100国际公寓1号楼3层A东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8.12平方米,价款321297元,交房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截止到2001年10月20日,杜女士同爱人王先生共向开发商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款项73297元。在后来的法院审理过程 中,杜女士讲,因开发商向我们提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有缺陷,使我们无法实现公积金贷款。现在开发商不同意再为我们办理贷款事宜,因此我们只有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要求开发商立即向我们交付阳光100国际公寓1号楼3层A东房屋。
开发商银信光华公司说,杜女士在规定期间仍没有办理,因此我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书面通知杜女士解除合同。杜女士当天复函,表明正在办理贷款事宜,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开发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已解除,我公司不同意向杜女士交付房屋。
法院支持购房人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签约后,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定金28000元,房款34259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经开发商同意将银行按揭贷款变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随后从开发商处取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材料。2001年11月20日开发商向杜女士和王先生发出催办公积金贷款通知,要求在5天内将办理完毕的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证明提交给开发商,逾期将解除合同。当天杜女士复函称由于工作调动,办理公积金的代办公司正在重新认证,推迟了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其将尽快办理完毕。2001年11月26日开发商书面通知杜女士解除合同。杜女士当天再次复函,表明正在办理贷款事宜,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庭审中,杜女士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房屋尾款,并将房屋尾款250000元提交法院。
法院认为,开发商向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提供的贷款材料虽有瑕疵,但杜女士并未及时要求开发商更换,拖延贷款的主要原因在于杜女士一方,但开发商未经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同意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致使购房人至今不能实现贷款目的,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要求开发商立即支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开发商以双方合同已解除而拒付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房款25万元开发商将阳光100国际公寓1号楼3层A东号房屋交付给购房人杜女士和王先生。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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