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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各方权威评说“商品房纠纷”

http://house.sina.com.cn 2002年03月11日09:59 经济日报

  本报讯 商品房交易欺诈如何认定?开发商如果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问题,消费者能否按照《消法》进行双倍索赔?面对商品房市场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在3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促进会联合举办的“3.15商品房依法维权研讨会”上,权威人士针对这些敏感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介绍了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房投
诉的情况。他说,房地产市场上的消费纠纷正逐年上升,尤其是近一时期,北京的房地产消费纠纷频频发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专家何山认为,老百姓购房应该属于生活消费,所以商品房的买卖行为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双倍索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指出,开发商必须首先明确,自觉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是开发商稳固占有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消费者不是开发商的对立面,而是开发商的同盟军,开发商只有善待消费者,才能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消费者代表刘宏诚说出了广大消费者的心声:所有行业都把顾客当成上帝,但是为什么发展商和物业公司至今都不愿意承认买房人是上帝?现在买房人最大的困惑就是“法出多门”。法规、政府部门文件混在一起,哪个都可能被要求执行,哪个又都可能不执行。消费者签订的买房合同,有许多是对开发商有利的格式化合同,对消费者而言,这是不公平的。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钧希望能给开发商一个正确的地位和合理的评价。他认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对象应该包括发展商、购房者和市场管理者。规范市场不能仅仅用行政方法,更应当遵循法律。违法的行为才会构成欺诈。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判定开发商违法了,那么即使真要双倍索赔也好办。

  北京房地产开发促进会会长林峰指出,因为商品房生产环节多,生产周期也比较长,这就需要开发商不断提高商品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刘小平指出,政府监管确实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政府行为受法律约束,而且受职能约束,房地产管理涉及很多部门,政府怎么协调怎么整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于水生说,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法规不健全,给依法维权带来许多不便。如果把这次研讨会的所有意见归纳起来,最后作为提案提出来,在房地产这方面立法,去逐步完善它,将是非常有意义的。(方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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