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拒不迁出新物业无法进驻 罗圈官司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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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8:51 北京青年报 | |
![]() 本报讯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的新闻曾经轰动一时。但是让业主委员会和众媒体都没有想到,两年多来由业主委员会选出的新“管家”却因为老“管家”不退出而进不了小区。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这场曾被媒体描述为“带有示范性的招标会”引出了三四场官司。继5月27日海淀法院对新“管家”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昨天,市一中院又开庭审理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金罗马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区物业由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中海物业公司(简称)负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相关法规小区物业管理的选择权交由业委会行使。但是就在小区业委会酝酿选择自己的物业管理机构时,2001年5月20日,该项目的开发商———中海兴业公司却与另外一家物业公司———中海世纪公司签订了《中海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此后中海世纪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同年8月2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金罗马公司在此次招标中中标,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由于老“管家”中海世纪物业公司不同意退出,新“管家”至今也没能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对此金罗马公司起诉认为由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合同及时送达备案并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导致该公司无法进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要求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金罗马物业公司在竞标时交纳的10万元押金及利息。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反诉称:合同规定金罗马公司应在合同生效30日进入小区进行管理,但其至今没能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属于严重违约,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退还金罗马物业公司10万元招标押金。 业主委员会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其反诉理由认为:金罗马公司在投标书中写明交纳的10万元是风险抵押金,金罗马公司没有履约10万元应作为违约赔偿金。业主委员会的另一条反诉意见更引人关注,业主委员会既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办公人员,更没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昨天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记者就该案是否会适用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采访该案承办人时被告知,该案是二审案件,其立案时间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所以会否适用新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待合议庭协商。另据了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近日已经就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公司不同意退出小区,导致其选聘的新“管家”不能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向法院起诉。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