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管道太多告上法庭 合同未做约定业主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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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10:48 北京青年报 | |||
因收房时发现房间内有大量管道通过,影响了房屋的外观和使用,购房人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但由于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内设管道问题,法院认定业主要求拆除管道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业主输掉了一审官司。 徐先生诉称:我于1999年8月19日与北京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由我购买现代城5号楼0502号住房。在签订合同时,中鸿天公司未告知我该房屋位于设备层有 中鸿天公司辩称:徐先生购买的房屋本身属于设备层,只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其所购房屋处于管道层,这是我公司的失误,对此向原告表示歉意。对此我们也愿意承担过错责任,但徐先生在2000年11月30日实际入住该房后,从未提出过损失的问题,本诉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损失,也没有实际主张此项权利。关于房屋内铺设管道问题,不属于变更设计,2000年10月我们发出通知给徐先生也是告知因其房屋中有管道通过,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故徐先生要求拆除管道,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在合同中就该房屋内的管道铺设问题做出明确约定。200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书称: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暖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会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如您有任何问题,请在10月20日前与我公司邹勇、廖彤、王胜江联系。2000年11月30日,中鸿天公司向徐先生交付了房屋,房屋内已有管道通过,房内局部进行了金属扣板吊顶。审理中,原告称2000年10月9日曾就管道通过问题找过被告,但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内设管道问题,徐先生以中鸿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房屋内有管道通过的实际情况,对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拆除管道,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中鸿天公司不用拆除管道。刘新雷、矫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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