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存在欺诈 55位业主联名投诉“天行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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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1月17日15:46 京华时报 | |
![]() 本报记者 鲁欢 1月13日,记者接到了天行建商务大厦55位业主对北京天行建房地产开发商的联名投诉信,认为其在天行建商务大厦的开发建设和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主:开发商存在欺诈 天行建商务大厦的业主吴女士(应被采访人要求,此为匿名)告诉记者:2001年,吴女士在媒体广告中得知了天行建商务大厦,不过当时它的名字是“天行建国际商务花园”,一个听起来美丽、高档的写字楼的名字,而且在其室内效果图上,一通到顶的巨大玻璃幕墙、三层设计别致、典雅大方的特有中庭、室内的绿树流水,再加上相对较低的价格、邻近长安街的优越地理位置,看起来很诱人。 吴女士看中了这个“天行建国际商务花园”,经过与开发商的多次接触,业务员极力向其推荐这个“长安街上的高档商务楼项目”,吴女士决定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入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房屋。 但在签合同时,吴女士发现合同上项目的名称是“天行建商务大厦”,从“国际花园”到“商务大厦”,她立刻觉得项目的档次降低了不少,但开发商解释,他们也没办法,北京市地名办批准的名称就是“天行建商务大厦”;接着,吴女士发现合同上规定房屋用途只能作为“住宅”,也就是说自己高价购入的“商务楼”其实只是住宅。吴女士对此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对她的解释是,之所以申请为住宅,主要是为业主考虑,因为如果申请为商用,那么业主只能拿到50年使用权的产权证,但住宅则可以为70年。虽然有些不愉快,但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设计和位置,吴女士还是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2年6月1日,按合同规定,这一天吴女士就可以搬进该大厦606室办公了,吴女士也在5月中旬时接到了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但是,当吴女士兴冲冲赶到现场时却发现整个大内乱七八糟,电梯未通、装修未完、中庭还在建设之中、道路没修完、车位还在建……根本就没办法入住,而且,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公司此时已被吊销物业管理资格,面对这样的情况,吴女士选择了等待。同时,吴女士发现房屋使用率降低了,由开发商承诺的70%降为67%,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要搬进去自己还需要交更多的钱。 当大厦周边的道路、车位、电梯、中庭等一切准备就绪后,吴女士发现在宣传之中作为点睛之笔的中庭12层铝合金防火玻璃幕墙,变成了高度仅1.1米的护栏;地下车位费极其昂贵,临时停车每小时5元,包租每月1200元(后降到1000元)…… 吴女士觉得陷入了开发商的陷阱。 发现自己被欺骗了的不仅仅是吴女士一个人,天行建商务大厦大部分业主都有这种感觉,业主们组成了“业主联合会”,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但开发商始终没有正面解决问题。无奈之下,55名业主联名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投诉了北京市天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其在天行建商务大厦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购房者、承诺不兑现、面积上做手脚、交房不合格、随意降低装饰设备标准、聘请无资质企业管理物业、乱收费等七项侵权行为。 开发商:无人应答 记者拿到了12月8日天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递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的《情况汇报》,《汇报》称:“就申诉书中所提到的问题,我司早在售楼时就对业主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认可,目前95%的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至今只有1户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因此我司在收到申诉书后立即针对此‘书’的内容进行对照、核实,并向部分业主了解情况,几乎大部分业主均对此事不知情。所以,我司对申诉书所提及内容的代表性怀有疑问”。 该《汇报》就对建筑名称问题,解释为“‘天行建商务大厦’是经北京市地名办核准的项目名称,本公司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使用‘天行建商务大厦’的名称”。 对于房屋用途问题,该公司认为大厦的用途、性质一直都非常清晰明确,因为“天行建项目立项性质为商住综合楼,销售许可证上明确项目两层以上为住宅,一、二层为商业,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有关项目的证件均向所有购房者公开”,而且在合同中的第十八条也明确提到“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题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等”。 就面积问题,该公司认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因为合同面积是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测算的,由于对规范标准的理解和业务水平的不一致,国家专业测绘部门测量的数据与开发商测量的数据便有可能出现差异”,同时,该公司承认“套内面积有所减少,公摊面积有所增加”,但“建筑面积的增减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没有违约。 就交房问题,该公司认为大厦已经于2002年4月29日取得北京市质量监督站下发的《竣工备案表》,并且在5月1日前就具备了合同中规定的交房具备5项条件: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大厦已达到了交房条件。其中中庭、道路、电梯等问题也符合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上下水2002年6月1日前达到使用条件;2.电于2002年6月1日前达到使用条件;3.地下车库于2002年6月1日前达到使用条件;4.电梯于2002年6月1日前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超过90天仍未达到使用条件,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公司并没有违法合同。 就装修问题,该公司认为中庭的护栏设计方案,已通过“客户通讯”正式通知全体业主,并未有人提出疑义,根据合同第十条应视为默认。 就乱收费问题,该公司解释是因为“忽略政策的改变而引起的误会”,已经将交易手续费在短时间内退还给业主。 记者希望能听到天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对此事的解释,但多方努力均无结果。 据业主反映,在业主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经常出面的是天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公司北京天行九州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副总裁魏翔军。1月16日早上,记者拨通了魏翔军的电话,但魏翔军矢口否认自己对此事负责,他告诉记者他仅负责公司财务方面,对大厦和业主发生的纠纷不了解,无法作答,并很快以“开会”为名挂断了电话。记者继而拨通了该公司总裁李传炳的电话,李传炳告诉记者,他从来没有过问过天行建商务大厦,对此事不了解,大厦方面的事情找魏翔军或卜学斌。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总经理卜学斌,但其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律师:开发商要负责任 目前,业主联合会委托北京信达律师事务行的王世平律师作为委托人,负责他们和开发商的交涉。 对开发商的种种解释,王律师指出:尽管在合同中,开发商对大厦使用的是法定名称,但为什么在所有的宣传中均将该楼称作“天行建国际商务花园”呢?其用意何在?至于房屋的用途,既然审批的是住宅,合同中约定的也是住宅,为何在所有的宣传中均将大厦称为“高档商务楼”而从未提到过“住宅”二字?而且为什么开发商对业主另外作出“该房可以用作办公”的承诺”?而且很多业主都是在签合同时才知道大厦是住宅楼(在记者采访中,有的业主是在记者采访时才知道自己买的是住宅楼),虽然开发商作了承诺,一定不会影响业主办公需要,但是如果政策发生变更,工商局不能以住宅作为注册地点,业主的损失谁来补? 至于面积问题,王律师指出,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之外没有其他的承诺,对于面积的变化,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就行了,但是在此案中,开发商对所有的业主均做了70%使用率的承诺,形式合法,构成了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而且开发商至今仍不否认当初的承诺,只是不愿意履行。 关于中庭的设计变更问题,开发商称其已将变更情况通知业主,业主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但是,几乎所有的业主都是在收房时才知道设计发生了变更,根本没有接到所谓的通知。王律师笑着说,不知道开发商是怎么“通知”的业主,又能否提供通知到达的依据。 对此,一位多次承担房地产诉讼的律师表示,商住楼发生的纠纷比较常见,但像天行建这样的纠纷却很少见,开发商申请的是住宅项目,但在销售中完全按商务楼宣传,又有不同形式的违约现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房地产市场,商住楼比较热销,和一般住宅不同的是,商住楼的购买中,因为主要用作办公,所以业主不像购买住宅那么仔细,所以很容易被开发商钻空子,要提醒业主的是,一定要注意签订附加协议,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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