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 购房时承诺小区将备有全套安全设备,可业主入住后,房产商却迟迟未能开通防盗系统,结果业主新房被盗。围绕着该不该赔、该赔多少,业主和房产商打了两轮官司,案子近日总算有了定论。
2000年1月,周先生向上海佳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对小区设有安全系统作出了约定。一年后交房时,佳泰公司还以印刷品方式向业主 承诺:向底层及跃层用户免费提供家庭防范设备一套,包括红外线探头、窗磁、门磁等部件。同时,发展商提供安装图及安装说明,用户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安装。
然而,由于小区是分期建成,周先生入住时,小区的安全系统并未投入使用。结果2001年12月30日,周先生报案称家中发生了盗窃,损失总价值1.1万余元的财物。事后,周先生以佳泰公司交房时未开通防盗设施,直接造成了家中失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经过一审判决,被判承担损失的佳泰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提供安全设施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佳泰公司必须绝对保证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现佳泰公司并未违约,且周先生所受损失也非由佳泰公司的违约造成,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房屋交付时开通安全系统是佳泰公司的合同义务,现该公司未能及时开通,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虽然佳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周先生家中被窃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但客观上却能增加这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佳泰公司一次性补偿周先生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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