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合同与预售合同存在差异,发展商为何不双倍返回差额房款
近日,北京青年报购房者援助中心接到一位购买沙滩人家的业主的反映,他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问题,他认为受到了欺诈。
据这位业主说,他于2001年8月与强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沙滩人家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是: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房价款据实结算处理。这位业主认为,这是一份不规范的合同。他说,发展商在2002年8月24日来为他办理差额退房款并代办产权证时,办理退款的协议上写着: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面积小____平方米(不超过3%),应退___元。不管是否超过3%,他们都让签不超过3%的协议。对此大家提出了异议。
这位业主说,他查阅了有关文件后,并咨询了一些专家和当时的销售员后发现,建设部已于2001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有一条是: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该《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这位业主认为,发展商没有按国家的有关《办法》执行销售合同,而是用发展商自己另立的合同。他还说,据当时的销售人员说,当时发展商已有了大产权证,他们也知道与业主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面积偏大,是属于恶意欺骗。
据这位业主讲,他于2002年8月26日给强佑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打了电话,对方不答应超过3%的部分按双倍返还。另外,他们把产权登记的各家面积相加,发现比大产权面积超过了400多平方米,也就是说,业主们多分摊了400多平方米的公摊面积。
对此,这位业主求助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要求发展商给他们一个说法。
发展商道出个中理由
接到沙滩人家的这位业主的援助请求以后,本报记者与该项目的发展商取得了联系,并就这位业主对发展商所产生的异议与发展商进行了交流。
对于这位业主提出的问题,该项目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与这位业主产生矛盾,其中有一个复杂的情况。他说,沙滩人家这个项目是从某公司接手的项目,是作为拆迁房卖给业主的,同时也是作为二手房卖给业主的。同时,他强调,沙滩人家是现房。对于这位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部的有关文件,他表示认可,并承认有所规定。但是,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建设部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该规定,但是房地局的新的合同文本在今年才有,也就是说,2001年1月,房地产项目销售才正式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此外,他说,建设部的规定只是适用于“期房”,并不适用于“现房”。
同时,这位负责人解释,他们公司在获得这个项目的时候,尽管获得了房地局的大产权证,但是还没有经过测绘部门的实测,因此,当时卖给业主的时候,只能以图纸的测绘面积为主。但是,这位负责人指出,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随后,记者向律师咨询该问题,答复是,买卖双方一切以当时所签订的约定为基础。也就是说,这位业主在购买沙滩人家的时候,已经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认可。那么,既然建设部规定超过3%的部分应该进行双倍返还房款,为什么超过4%就不返还呢?发展商的答复是,他们在2001年卖给这位业主住宅的时候,只对期房做出规定,而他们认为沙滩人家是现房。
就在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对此事进行协调的同时,从发展商方面传出消息,双方又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统一。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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