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相当一部分楼盘面临延迟交房问题■摄影/铁强
购房人状告开发商迟交楼
购房人文女士称,我于2001年1月1日与被告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鸿安大厦C1202号公寓,建筑面积151.49平方米,总价款185万余元。同时,我向被告支付了37万余元,余款办理银行贷款,并于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但被告未能依照约定按时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7万元、赔偿其他损失6700元、被告支付违约金7400元。
开发商反诉购房人
被告鸿安公司同意文女士所讲的买房经过,但认为,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文女士,由于文女士未能办理银行贷款且拖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均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了损失。鸿安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经审理查明,文女士与鸿安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约定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款外,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签署预售契约时,买方文女士向卖方鸿安公司支付20%的购楼款,剩余80%楼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完毕预售契约预售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对交房期限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出卖方鸿安公司应当在2001年1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文女士。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文女士于2001年1月1日交纳了20%购房款。双方于2001年4月3日办理了预售预购登记备案手续。但因鸿安公司没能于2001年1月20日前交房,文女士在90日后,于2001年4月20日、4月30日、5月24日三次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鸿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鸿安公司提出的文女士拖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及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是违约行为的主张,因双方于2001年4月3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备案手续,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
同时,按照双方关于办理完毕预售契约预售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约定,文女士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后,提出解除合同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并未届满,不能认定文女士有违约行为。因此,鸿安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解除文女士与北京鸿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鸿安公司向文女士返还购房款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7400元。庞建、刘新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