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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河畔景苑未倒楼预售合同履行细则出炉 业主有三种选择
早报记者 李萌
发生一幢大楼整体倒覆事故的“莲花河畔景苑”,将由著名的万科房地产作为第三方托管小区建设。
而针对未倒覆楼的房屋,梅都房地产公司列出了三种操作细则,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打折5%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并退本返息、按2009年6月27日市场价由万科收购。
业主8月15日前选定方案
昨晚7时30分,闵行区府新闻办就“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故作出第13次新闻发布。
除全文列出梅都房地产公司出台的《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外,发布内容还明确提及,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作为第三方托管小区建设。
7月20日,梅都公司对社会公布《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提及三种合同履行办法。但方案当时明确,这三种办法的细则将在7月31日公布,业主可以在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期间自行选择。
《操作细则》对已经出台的三种方案,作了补充和进一步的描述。
万科明年5月31日前交房
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的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昨日发出《通告》,声称将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万科提及,该公司受梅都公司邀请,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万科将“组建得力团队,以最大的努力和技术投入来确保莲花河畔景苑的后续建设”。该公司还会积极为社会和客户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万科认为,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地段优越,环境良好。因此,其有信心、有能力通过托管,使该楼盘的环境质量、建筑品质得到改善和提升,不辜负广大客户对万科楼盘品质标准的期望。
同时,万科表示,还将会同梅都公司妥善处理有关预售合同履行的《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的相关事宜。
方案1 让利5%,预售合同继续履行
万科保证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交付,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
梅都公司将与选择方案一的购房人协商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补充约定以下事项:
1. 基于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梅都公司给予适当让利,即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的5%给予折让,折让款应于《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购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梅都公司承诺继续按《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履行义务。
3. 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交付,购房人有权按照《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解决预售合同解除事宜。
4. 若出现上一项情形,购房人依据《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有权获得相关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的,则梅都公司将该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扣除已实际支付的5%折让款后,将余款支付给购房人。
5. 因购房人选择和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涉及房屋市场价评估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评估机构。
《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的同时,由梅都公司引进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选择方案一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购房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导致购房人选择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对于购房人在特定期间(自2009年6月27日至相关《贷款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已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偿还的贷款本息,若梅都公司无能力偿还的,由万科公司保证偿还。
方案2 协商解除预售合同,退本返息
退还款项= [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1. 梅都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二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 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梅都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3. 《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梅都公司将按《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 自《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梅都公司将以下“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得款项”= [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方案3 按6月27日市价,由万科收购
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1. 政府有关部门将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2009年8月15日前已选定方案三的购房人所购房屋,依照2009年6月27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上述评估报告出具后,梅都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三的购房人,会同万科公司协商购房人所退房屋退款事宜,另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3. 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梅都公司将与购房人、万科公司就退款事宜签署《三方协议》,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4. 《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万科公司确保将按《三方协议》、《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5. 《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自下列条件已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万科公司确保将购房人 “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三方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如有)已配合梅都公司办理完毕《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 前款所述“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7. 前款所述“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同时,梅都公司告知,已于昨日以邮寄方式,向购房人送达《细则》。购房人在收到《操作细则》选定方案后,可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填妥的《方案选定表》挂号邮寄至上海市罗阳路599号“莲花河畔景苑”售楼处(邮编: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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