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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1:53 北京青年报

  问题:王女士与其夫于1987年登记结婚,现其夫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其子15岁,愿随其夫生活。1997年,二人共同购买其夫单位宿舍住房一套,按房改政策,二人对所购房屋具有75%的产权,售房单位即其夫单位具有25%的产权。王女士问:离婚时,该住房应如何分割。

  解答:此案涉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孩子表示愿随其父生活,应尊重孩子的

  意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王女士的工资收入情况,她应适当支付其夫子女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所购买的住房,原系其夫单位的自管房,夫妻二人共同拥有75%的产权,出售单位即其夫单位有25%的产权,依照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割房屋时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房屋应归其夫所有。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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