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集体签约买房事件,实质上是购房人为能签一份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的补充协议而做出的诸多努力的一种。本来,签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是1500年前古罗马民法典就已确定的原则: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由于买卖双方诉求点不同,开发商提出的条件抑或购房人的要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确定利益平衡点,才是体现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的协议内容。
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双方签约过程中屡屡产生的问题是:在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都得到些启蒙教育后,购房人拿着自己费尽心思搞出的补充协议去找开发商想谈一谈时,得到的多是售楼人员“不懂行”的冷嘲热讽,且相当一部分楼盘对业主提出的补充协议拒之门外,由开发商单方拟就合同条款:只留出供签名的空白,购房人要么签约,要么走人,这样的“霸王合同”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开发商对不签“霸王合同”的购房人连认购定金都不予退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信是商业道德目标,法律约束则是维系诚信的底限。口口声声讲诚信,却对保证购房人权益的补充条款不理不睬,甚至连开发商自己宣传材料中广而告之的内容也拒绝写进合同,这些做法总有些规避法律约束的嫌疑。能够与购房人耐心洽谈补充协议并取得实质进展的开发商从诚信角度讲无疑是比其他开发商进步的。至少,这些开发商敢于签订补充协议来对自家工作进行约束。一概免谈补充协议的开发商实际上心里揣着的是把房地产买卖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的心眼。开发商能否真正如自己所宣传的“把客户当作上帝、以客户利益为本”,补充协议是一把尺子。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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