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条理出台:野蛮拆迁最高罚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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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0:03 北京现代商报 | ||||||||
今后野蛮拆迁行为将会受到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拆迁许可证。这是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就《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活动将在本月30日结束。 该草案所指的拆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行为。但如果属于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由区、
草案分别对四种野蛮拆迁行为作出了严厉惩罚措施。其中一条规定,拆迁人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