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时间未定 新方案仍未令人满意 | ||||||||
---|---|---|---|---|---|---|---|---|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2:03 南方日报 | ||||||||
物权立法已经到了关键的时期。依据原来的立法规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物权法立法方案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而如今两会正在召开,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好像已经万事俱备了。但是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撰文表示: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2005年3月颁布物权法的计划因各种原因已被撤销。他还认为,目前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
物权法出台引人注目 在商品房买卖和城市土地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都是由于关于物权的五花八门的规定引起,且得不到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物权法》成为众望所归。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物权法》确定了物权四大基本原则,即物权不能个人约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权利人要让其他义务人知道自己是权利人就必须要通过公开办法明示,比如房屋登记制度。 另外,有关法律专家将《物权法》的重要性概括为: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中国建立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法的制定是完善中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物权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凸显了物权,对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明确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视同仁予以保护。物权是生产的基础、交换的前提,是个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 新方案仍未令人满意 虽然物权法一旦正式出台会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地带,但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却认为,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 孙宪忠日前发表文章指出,在所有权这个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方面,许多学者提出的立法方案还是前苏联式的“三分法”方案,而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体承认”的方案。“三分法”的含义,即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种类型,而不承认其他所有权类型,尤其是不承认法人所有权的立法模式;所谓“一体承认”,即所有权不依据民事主体分类,所有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有权都获得法律承认的立法模式。现在的立法机构采取的方案,在这些非常重大的问题上采取了折衷主义的立场,立法的法理不够明确。对于物权法这样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而言,任何法理上的缺陷,都会给未来的改革实践埋下隐患。 另外,孙宪忠还认为:现在很多人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过于陌生。物权法立法之初,就有人提出立法应该贯彻“本土化、民众化、通俗化”原则,他们认为,物权法应该使用一般老百姓都能够理解的语言。这样的立场表面上看有点道理,但是却否定法律的科学性和立法的严肃性。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依据一个非专业人员甚至是文化水平都不高的人的认知能力来制订物权法这样高度专业性的法律时,未来法律的可操作性肯定是很低的。这样的话,立法质量实在让人担忧。 虽然有消息指物权法今年可能不能正式出台,但是专家认为这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有更长的时间来修改立法方案,未来的法律会更合理。(吴坚/文) |